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聘任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职称聘任制度,规范聘任流程,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职称聘任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根据上级有关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聘任办法和程序,规范指导聘任工作。
二、原则
(一)公开、公正、择优、平等竞争原则;
(二)综合评议排名靠前优先聘任的原则(综合评议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量化评价因素按顺序逐项比对单项得分,得分高者聘任。
(三)坚持违规无效的原则;
(四)回避原则;
(五)人编统一原则,即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集团下各单位职工,职称的聘任必须回编制单位;
三、职称聘任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四、岗位的设置:
以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各岗位比例按上级人社部门要求设定。各级岗位的聘任,大聘期三年一次,动态聘任一年一次,内部等级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各级岗位聘任比例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公立医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
五、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及集团各单位符合聘任条件的在编人员;引进人才聘任上级有文件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新调入人员无空余岗位的予以低聘,满一年后可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按所对应层级参与竞聘;
(二)岗位范围:
1、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含医技科室医师)、护理、医技(含检验、药剂、其他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其他(含财会、经济、工程、政工、统计、档案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岗位:
六、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
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除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专 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下一级岗位上受聘三年以 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中具有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单位业务骨干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2、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任职应分别在九级、十级 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 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工人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聘任办法
(一)新取得资格聘任:新取得的职称,岗位无竞争时直接聘任,有竞争时量化评分,择优聘任。量化评价指导标准分基本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各评价指标的基本分值最高为11分,每项评价因素的最终分值为基本分乘以权重后的分值。职称量化评价指导标准见附件1.
(二)内部等级晋升:满足晋升条件无竞争时,直接晋升,出现竞争时按下列顺序优先晋升,即资格取得时间并列时,比较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并列时,比较学历,以下依次类推。
1、资格取得时间:按照资格取得的先后时间顺序,先取得的资格优先晋升。
2、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先后依次晋升;
3、学历:按照学历从高到低依次晋升;
4、职务:院级领导、主任、副主任、护士长、责任主治医,从高到低依次聘任,同级别的任职时间长的优先。
5、夜班:晋升时在夜班岗的优先,同岗位值班时间长的优先。
6、从事专业:拟晋升职务岗位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优先。
上述两种晋升情况,如用本办法量化后仍出现并列情况,由职称推荐委员会投票表决。
八、降级聘任
(一)出现院办发【2021】20号文件中《关于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具外配处方管理规定》文件中三、四、五条情况的个人降级聘任一个聘期。
(二)出现违反院党政办联发【2020】5号《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降级聘用。
(三)由于个人主观因素无法完成正常岗位工作的。
九、职称聘任一票否决情况:
(一)意识形态 对于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医院形象及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等严重违反政治和意识形态有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医疗缺陷 违反党政办联发【2020】5号《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一经核实,三年内取消评聘资格。
(三)聘任周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年不予聘任及晋升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人员、医师定期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2、丙级病历书写者或乙级病历平均发生率≥1%者;3、连续出现医疗纠纷,累计三次及以上者;4、违反法律、法规或院规造成恶劣影响者;5、违反“九项准则”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6、不顾医院发展全局,不服从医院整体工作安排的,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工作的;7、在医疗、管理等日常工作中主观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欺骗医院的;8、未经医院允许或批准在外兼职,为非法行医提供便利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三年的;发生医疗差错未满一年的;
(五)其他不得参与聘任、晋升情形的
十、工作流程:
(一)工作布置 传达职称聘任政策及我院职称聘任工作的具体安排事宜,并下发通知。
(二)个人申报 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报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虚假的,取消本聘期的聘任资格。
(三)资格审核 人力资源部组织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药剂科、党办、行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等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聘任条件者将取消其聘任资格。
(四)民主测评 职称评聘测评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测评情况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五)确定人选 由职称评聘委员会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人选。
(六)公示 推荐结果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七)聘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上级要求上报、聘任。
十一、 附则
(一)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六医院集团各单位。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本办法由评聘委员会负责解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
(四)职称评聘量化评价指导标准见附件1 量化评价指导标准见附件2,业绩情况见附件3。
附件1
职称聘任量化评价指导标准
序 号 |
评价 因素 |
权重 |
评 价 标 准 |
基本 分值 |
|||||
基本指标 |
|||||||||
一 |
学历 |
15 |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
10 |
|||||
2、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 |
9 |
||||||||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 |
8 |
||||||||
4、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硕士学位 |
7 |
||||||||
5、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
6 |
||||||||
6、大学本科毕业 |
5 |
||||||||
7专科毕业 |
4 |
||||||||
二 |
资历 |
15 |
1、取得本专业拟聘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 |
5 |
|||||
2、取得本专业拟聘任职资格4年 |
4 |
||||||||
3、取得本专业拟聘任职资格3年 |
3 |
||||||||
4、取得本专业拟聘任职资格2年 |
2 |
||||||||
5、取得本专业拟聘任职资格1年 |
1 |
||||||||
三 |
专业工作经历 |
12 |
1、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每满1年0.25分 |
|
|||||
2、援外(新疆、西藏)人员在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每满半年2分 |
0-10 |
||||||||
评 价 指 标 |
|||||||||
一 |
科技 成果 |
15 |
奖项等级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1、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10 |
9 |
8 |
7 |
|||||
2、省部级二等奖;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9 |
8 |
7 |
6 |
|||||
3、省部级三等奖;市局级特等奖 |
8 |
7 |
6 |
5 |
|||||
4、市局级一等奖 |
7 |
6 |
5 |
4 |
|||||
5、市局级二等奖 |
6 |
5 |
4 |
3 |
|||||
6、市局级三等奖 |
5 |
4 |
3 |
2 |
|||||
二 |
职务 |
3 |
职务 |
1、院级领导 |
6-11 |
||||
2、院科室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
5-10 |
||||||||
3、院科室副主任、乡镇卫生院副院长 |
4-8 |
||||||||
4、责任主治医师、护士长 |
3 |
||||||||
学术团体职务 |
1、省级学(协)会主任及以上职务 |
5 |
|||||||
2、省级学(协)会副主任职务 |
4 |
||||||||
3、省级学(协)会理事、常委或市级学(协)会副主任以上职务 |
3 |
||||||||
4、省级学(协)会委员 |
2 |
||||||||
5、市级学(协)会理事、委员 |
1 |
||||||||
三 |
业绩
|
2 |
1、对口支援、进修、教学 |
支援基层工作 |
0-3 |
||||
进修学习 |
3 |
||||||||
教学工作 |
3 |
||||||||
2 |
2、承担临时性指派任务 |
3 |
|||||||
四 |
其他 |
1 |
1、值夜班 |
1-10 |
|||||
2、受到全院通报批评的 |
-8 |
附件2
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系列量化评价指导标准说明
量化评价指导标准具体分为基本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各评价因素的基本分值最高为11分,每项因素的最终分值为基本分值乘以权重后的分值。具体量化说明如下:
一、基本指标
(一)学历。对参评学历进行审核,根据学历层次量化评价。按参评人员具备的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打分。
(二)资历。对参评人员具备的符合聘任条件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取得时间进行量化评价,取得拟聘任职资格不满1年,此项不计分。
(三)专业工作经历。对参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进行审核,根据具体年限进行量化评价(从本单位落编起算,2017年后落编及后调入人员以工龄认定表的工作经历为准)。援外人员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二、评价指标
(一)科技成果。对参评人员绩效要素进行评价,主要是通过其已取得的技术成果,根据成果的级别、类别和本人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
1、科技成果是指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获得的专业技术成果。
2、获奖类别
一类: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奖;二类:主要指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奖、计算机软件成果奖;三类:主要指技术成果奖、技术革新奖、技术改进成果奖,新技术应用奖;四类:现代化管理成果奖、QC成果奖等技术奖励、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成果奖、“五小”成果奖。
3、获奖人员指获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奖励的评价标准,以获得的最高奖励(加分最多的奖励)为主。若曾获多项奖励,可根据获奖情况累计加分。除“最高奖励”外,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及以上加0.8分;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及以上加0.8分、二等奖加0.7分、三等奖加0.6分;获市(局)级奖励特等奖加0.6分、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分;除“最高奖励”外累计所加分总和不能超过2分。总分不能超过10分。
5、最高奖励的等级内额定人员的第一名分值取满分,第二名分值降低0.2分,第三名分值降低0.3分,第四名以后分值均降低0.4分。
6、完成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的省部级科研课题按市局级一等奖二类标准计分;完成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的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按市局级三等奖二类标准计分。
7、获奖级别以颁发奖励的国家、省、市行政机构为准。由部门颁发的奖励,要降低一个级别。凡是评委会或协会等民间团体颁发的奖励,一律不列入评分范围。
8、人员范围必须是与所从事专业项目有关人员,否则无效。
9、省外科研只有到科教科登记备案才予以承认。
10、获奖级别的确定或其他没有涵盖的获奖成果由专业评审组裁定。
(二)职务。对参评人员所担任的院内职务及学术团体职务进行评价。
1、院级领导以区组织部门任职文件为准。
2、科室主任、副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以任职文件为准。
3、责任主治医师、护士长职务以院内任职文件为准。
4、担任的学术团体职务应与申报专业相关,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裁定。
5、担任院级领导基础分6分,担任现职务后每多1年加1分,满分11分;担任科室正职基础分5分,担任现职务后正职每多1年加1分,满分10分;担任科室副职基础分4分,担任现职务后副职每多1年加0.5分,满分8分。
6、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团体职务按最高级别打分,不能重复计算。
7、林源医院的科主任、护士长等计算任职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15日。
8、院内职务和学术团体职务兼有者就高进行计分。
(三)业绩
1、支援工作:参加支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工作连续满半年计0.5分,最高3分,凡未满半年或没有参加支援工作者不得分(中级晋升副主任医师卫生支农1年不计分)。
2、进修学习:经医院相关部门备案,外出进修学习半年或以上者得3分,凡未满半年及未外出进修者不得分(医师规范化培训不计分)。
3、教学工作:理论授课、技能培训等教学工作量,给予相应加分,满分3分。完成理论授课、每2学时加0.3分,逐年递增,满分3分;完成技能培训授课,每2学时加0.2分,逐年递增,满分3分。有教学差错事故取消当年教学工作加分;自行在外授课,未在医院教学管理部门进行授课备案人员,不予加分。
4、承担临时性指派任务:积极承担临时指派任务(临时指派任务是指医疗、护理及其它职能科室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完成工作,未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每次0.2分,逐年递增,满分3分,由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认定的临时性指派任务方可加分。“每次”指完成一次指派任务,不能按天计算,例如:一次征兵体检可能历时2-3天,算一次任务,单次任务连续超15天的,记3分。
(四)其它
1、值夜班:值夜班连续满半年起算,记1分,每多一年加1分,最高10分,不足半年不计分。
2、通报:违反院规院纪,受到全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