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必背原文(四十)
【原文】
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①,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证②,下之以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服小柴胡汤以解外,后以柴胡加芒消汤主之。(104)
【注解】
①日晡所发潮热:日晡,申时的别称,为下午3~5时。所,不定指代词,有前后、左右的意思。日晡所发潮热,是指在下午3~5时前后左右发热,或发热加重,犹如江河湖海的涨潮退潮,发有定时。
②柴胡证:此指大柴胡汤的适应证。
【释义】
本条论大柴胡汤的另一适应证——少阳不和兼阳明里实,及其误治后的处理方法。
伤寒十三日不解,病程可谓长久,胸胁满为少阳经有邪,少阳经气不利;呕为少阳腑有热,胆热犯胃,胃气上逆。这正是少阳经腑受邪,枢机不利的表现。日晡所发潮热,则是阳明腑实证的典型特征。阳明腑实证是阳明之热伤津化燥,燥热和阳明糟粕相结的病证,在阳明腑实证的后期,热邪和糟粕相结,致使热邪内收、内敛、内遏,在通常时间发热不容易表现出来。而阳明之气旺于日晡前后,此时正邪斗争激烈,发热则可以表现出来,于是就出现了典型的“日哺所发潮热”的特征。如果再加上下文的“不得利”,即没有大便,这就是少阳不和兼阳明腑实的典型表现,这也就是大柴胡汤的另一个适应证。因大柴胡汤是小柴胡汤和半个承气汤的合方加减,自然有和解少阳,通泻阳明的作用,所以治疗少阳不和兼阳明里实是适宜的。
但本条所述,他医并没有用大柴胡汤治疗,而误用了其他泻下的丸药,致使大便虽通而见微利,但在里的燥热未能得以清除,因而潮热不退。所以仲景说“此非其治也”。潮热是典型的阳明腑实证的表现,可见此证既有少阳不和,又有阳明实热。本着“实人伤寒发其汗”,也就是里实证兼见表证的时候,应当先解表后攻里的原则,先用小柴胡汤以解外。因为少阳和阳明相比较,少阳毕竟为外。后以柴胡加芒硝汤,在和解少阳的基础上,兼以清泻阳明燥热。
此证大便已通而燥热未去,故用芒硝而不用大黄,方中芒硝在甘草、大枣等甘缓药物的协同作用下,重在泻热润燥,以除潮热,而不在于通便。